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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经营权审核
2007-11-13 15:23  文章来源:丽水市外经贸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 一、项目名称:进出口经营权审核

  二、审批依据:

  1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);
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等。

  三、审批条件: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,依照《外贸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。

  四、申报材料

  1、按要求填写的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;
  2、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  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;
  4、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,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; 
  5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;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,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。

  五、审批程序:

  1、登录http://iecms.ec.com.cn/iecms/index.jsp,提交电子数据;
  2、打印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表》);
  3、凭完整、正确填写的《登记表》及相关材料到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7号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;
  4、省外经贸厅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,在《登记表》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。
  5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《登记表》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。逾期未办理的,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六、法定时间:5天        承诺时间:1个工作日

  七、收费依据和标准:无

  八、查询方式:窗口电话:0578-2090217

  九、投诉电话:0578-2091669   20916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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